联系我们
因琐事公公打儿媳 拉偏架丈夫也担责
作者: 2018-03-26 16:19:16 浏览:1255
[打印]

  因琐事公公打儿媳拉偏架丈夫也担责

  本报讯(记者刘苏雅)因家庭琐事,公公与儿媳王女士发生冲突,丈夫在拉架中反而使王女士不能反抗,最终导致王女士受轻微伤。经法院审理,王女士的公公和丈夫需共同担责九成,赔偿2.7万余元。

  王女士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,2016年2月,两人登记结婚,随后不久,王女士便搬到了张先生的父母家居住。

  2016年10月29日,由于认为自己现在居住的房间格局不好,王女士经与张先生商量,决定和公公婆婆互换房间。但对于房间内沙发如何搬动的问题,小两口发生了争吵。后来冲突升级,张先生的父亲也参与了肢体冲突。

  对冲突的过程,王女士和张先生有着不同的描述。在事后的警方笔录中,王女士称公公遛弯回家后得知二人吵架,便用皮带抽打王女士,还咬了她的手指。王先生则是用拳头殴打,但打得并不重。她也想还手,但打不过二人。而张先生表示,肢体冲突是王女士先发起的,他在二人争吵后,已经安排母亲去亲戚家居住,自己与父亲在同一屋内休息,安排王女士独自一屋,想让王女士冷静一下。但凌晨2点,王女士突然又要求立刻互换房间,便用杯子砸到了张先生父亲的后脑勺,这才导致了冲突。

  经诊断,冲突导致王女士一颗牙缺失,一颗牙震荡,双手皮肤破损,法医认定伤情为轻微伤。张先生称,其父亲脸部也被王女士咬伤,双方对此事都有责任。于是王女士将丈夫和公公起诉至法院,要求二人赔偿她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.8万余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先生父亲导致王女士受伤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而张先生在拉架中控制了王女士,帮助张先生父亲实施了侵权行为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故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和父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  张先生及父亲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,认为双方应各担50%的责任,上诉至三中院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,在事件的起因与发展过程中,王女士亦有一定责任,故改判王女士承担10%的民事责任,张先生及父亲承担90%的连带责任。

 

本文标签:家庭纠纷

注:本站招标、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,投标前请严格审查,谨慎交易!
声明: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,如有侵犯他人声誉、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,请来电或来函告之,我们将予以更正。
相关资讯
暂无相关资讯
  • 上周热点